罪名解读
【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概念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追诉标准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相关司法解释

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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