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一、概念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有可能对他人身体或财物造成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高空抛物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情况严重一般是指:

1.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或者高空抛物数量数大;

2.经劝阻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3.曾因高空抛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4.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增加(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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