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办案单位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2、对于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组织活动资助或主动提供的财产;
(4)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3、违法所得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
(2)对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
(3)对方是因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
(4)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的。
4、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6、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予以返还。
(以上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摘录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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