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 |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多次聚众斗殴的; | |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 ||
(3)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
(4)持械聚众斗殴的。 |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 |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 ||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 ||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 ||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 ||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
附则 |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 |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 ||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 ||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
说明 |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整理。(www.jsxb365.con)查看。 |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