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中的“情节较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该条中的“情节较轻”如何理解和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义愤杀人,指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4、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

5、生父母溺婴,即父母出于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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