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量刑 幅度 | 犯罪情节 | 处罚标准 | 刑期 |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追诉标准 |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 |||||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 |||||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 |||||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 |||||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
第二量刑幅度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
第三量刑幅度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情节特别恶劣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
相关情节理解和适用 | 明知认定 |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
罪数认定 |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
标准认定 |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 ||||
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