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量刑幅度 | 犯罪情节 | 国家标准 | 江苏标准 | 刑期 |
抢夺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数额较大 | 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 | 一千五百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 |||||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 |||||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 |||||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 |||||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 |||||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
从轻处罚 |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
第二量刑幅度 | 数额巨大 | 三万元至八元以上的 | 四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其他严重情节 |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 ||||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 |||||
(三)具有第一个量刑幅度中(三)至(十)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 |||||
第三量刑幅度 | 数额特别巨大 | 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 | 三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特别严重情节 |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 ||||
(二)具有第一个量刑幅度中(三)至(十)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 |||||
附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