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个人学习仅供参考)

一、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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