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计算标准和方法 | ||
医疗费 |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医疗机构出具单据) | ||
误工费 (误工证明及收入证明相关证据)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 ||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 ||
营养费 |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交通费 |
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
住宿费(一般外地才予以支持) |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标准×住院天数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6 | ||
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
小于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60-74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 | ||
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小于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60-74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 ||
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
被抚养人生活费(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受害方为城镇居民 |
小于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及60岁以下计算20年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
60-74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
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小于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及60岁以下计算20年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
60-74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
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或主张后由法官酌定 |
注:1、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3、表格中有些费用的赔偿是因情况不同而异的。
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如能证明其已离开原住所地,到城市某地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