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犯罪的罪过形式

犯罪的罪过形式

 

罪过形式,通常认为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的规定:

【故意犯罪】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中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中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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