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164条第1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四)客观方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相关情节适用

1.数额较大:

20220515追诉标准二:个人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

(20160418贪贿解释第七条与上述解释冲突,应不再适用)

2.数额巨大:

(20160418贪贿解释第八条):个人行贿数额200万以上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第八条、《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二十九]修改。

b.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二、三、七至十]

c.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十一条(20220515废止)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216)第十条

e.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18)第七、八条

f.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0515)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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