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为特殊文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构成本罪。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二、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相关处罚情节

1、追诉标准: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从重处罚情节: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从轻处罚情节: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并罚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本罪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从业禁止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7、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0306)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五、相关司法解释

a.根据《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第一条修改。

b.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3.1)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c. 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第八条

d. 高检《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2.3.23)

e.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八条、第九条

f.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6)

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20191021)

h.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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