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一、概念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二、处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二十九)(三十)]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二十七、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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