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一、概念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越境,指越过国 ()境。其中,国境是我国和邻国的国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即大陆与属于我国领土但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分界线。越境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其他诸如边境公务通行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件。如果没有上述证件或虽有上述证件但为伪造或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件而越境的,则都是偷越国 ()境。如果对企图偷越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即可构成本罪。所谓办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的行为。所谓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在外居留、经商等,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所谓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国 ()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其他可以凭其出入国 ()境的证件,如边防证、海员证、过境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

二、处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

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

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二十九)(三十)]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二十七、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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