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概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具有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负有招收公务员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有关负责具体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教育部门中主管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等。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工作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处罚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三十四)]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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