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13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一、概念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二、处罚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立案标准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

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

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二十六)(二十七)]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二十四、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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