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一、概念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二、处罚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0101)

第二十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六、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二十六)(二十七)]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 [二十四、二十五]

c.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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