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发生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 [一(十七)]

b.高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1.1[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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