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

(三)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立案标准

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a.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2.2[]

b. 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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