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四条对本条进行了修正。改变了量刑幅度。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⑵强行索取财物的;⑶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a.《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1.13)[三(三)]

b.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四)] (19990916)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第四条(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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