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处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关司法解释

高法《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4.17)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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