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68条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一、概念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非军职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行动而仍决意阻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进行军事行动,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行动。军事行动,是指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其次,必须因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有阻碍军事行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损害或虽有实质损害或但不是严重损害,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为造成军事演习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贻误战机的;造成战役、战斗失利的;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战斗减员的;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或大量损坏而无法形成战斗力的,等等。

二、处罚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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