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64条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一、概念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二、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三、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司法解释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江苏省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二十五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b.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9.6)第三条、第六条

c.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d、江苏省关于执行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意见【苏高法[1999]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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