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概念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追诉标准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 20210701)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2023年江苏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23]114号 20230621)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四个月刑期;

(4)同时具有前款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5.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慎重决定缓刑的适用。对于毒品再犯,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十一]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125)

c.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20210701)

d.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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