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一、概念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对本罪故意的“明知”应当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二、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11)第三条、第四条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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