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53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概念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既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本罪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他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二、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三、“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法《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九]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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