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33条】强迫卖血罪

一、概念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二、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追诉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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