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一、概念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0)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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