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电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或者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按时投递而有意不投递或者不按时投递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邮政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邮件。这里的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申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延误投递,是指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提交邮件。
二、处罚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追诉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相关司法解释
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