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给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放纵了犯罪分子,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关情节的理解和适用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 20210701)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碍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 20210701)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造成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满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一般判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6.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采用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妨害公务致一人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4)妨害公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五、相关司法解释

a.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8.30)[三]

b.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3.1)第十条

c.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9.13)第五条

d.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12.30)[八]

e.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6.11)第七条

f.高检《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4.24)

g.两高、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5.8)[一]

h.高法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1993.9.27)

i.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26)第八条

j.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第二十一条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m.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号)(20170807)

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20210301)

o.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 20190228)

p.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20210701)

q.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 20230621)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网站地址:www.jsxblawyer.com
邮箱:wanchaofa@sina.com
微信号:wanchaofa365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苏ICP备2021000180号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电话:1891594789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