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情节严重:

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巨大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3、江苏省标准(苏高法[2017] 243号)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相关司法解释

a.、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三十四条

b.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 243号)(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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