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江苏省标准(苏高法[2017] 243号)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情节认定:
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所谓“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0306)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第二条(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或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三十三条
b.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11)第三至五条
c.高法研究室《关于先将牲畜毒死又低价收购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5.9.1)
d.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 243号)(20171222)
e.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