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 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二是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
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相关情节的理解和适用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的:
10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18)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数额特别巨大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依照本罪处罚的情形:
1.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根据1999年7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占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6.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7.经研究,倾向于同意你局意见,即范×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2012年10月17日)
(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经[2012]898号 20121026) 范×利用其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将小区警卫室用房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8.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 2021070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做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六、2023年江苏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23]114号 2023062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职务侵占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一般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5.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
(3)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5)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6)拒不退赃退赔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七、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19990703)
b.最高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三项(法〔1999〕217号 19991027)
c.最高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20000708)
d.最高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20010506)
e.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法释〔2003〕8号 20030515)
f.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0624)
g.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20051201)
h.最高院《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 20080617)
i.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j.最高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 20110215)
k.最高检《关于对范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2012年10月17日)
l.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20160418)
m.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改(20210301)
n.两高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法发〔2021〕21号 20210616)
t.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20220515)
q.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 20210701)
r.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 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