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一、概念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

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关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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