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一、概念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具有营利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又将其倒卖的,构成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认定

对于伪造有价票证罪来说,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了上述票证,不论是否已经销售或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倒卖车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购买或者销售行为完成之一的,就构成犯罪既遂。

三、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2、数额巨大:

目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3、江苏省对本罪的规定:

(一)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

(三)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

(四)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属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

(五)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上述各起点标准的5倍。

 五、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b.高检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4.2

c.高法《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12.9

d.高法《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9.14

e.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f.两高、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1986.3.18

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苏检会(20032号】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网站地址:www.jsxblawyer.com
邮箱:wanchaofa@sina.com
微信号:wanchaofa365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苏ICP备2021000180号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电话:1891594789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