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理解与适用(根据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本罪适用本条第二款的定罪量刑标准)
1.追诉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该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从轻处罚”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4.“共犯与单位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19961017)
b.两高一部、工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六条(19980508)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d.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e.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20220515)
f.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