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09条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一般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过。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

二、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理解与适用

1.追诉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该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从轻处罚”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4.“共犯与单位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19961017)(20240320废止)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c.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d.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20220515)

e.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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