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202条】抗税罪

一、概念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侵犯了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等。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三、相关情节理解与适用

1.追诉标准: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2.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法释〔2002〕33号 20021107)(20240320废止)

b.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20220515)

c.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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