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追诉标准

1、追诉标准(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五、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四条修改(20060629)

b.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c.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二)4] (20010121)

d.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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