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一、概念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票据,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资信证明,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申请或要求,向申请人指定对象提供其资金状况及信用状况等相关资料的一种银行书面证明。一般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和授信证明。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

“为他人”,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院《关于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问题的复函》(刑一函字〔2000〕号 20000627)

b.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修改(20060629)。

c.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d.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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