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178条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 概念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追诉标准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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