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一、概念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物种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外来物种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相关规定。

非法引进,是指未经许可将外来物种进口。

释放或者丢弃,是指未经许可随意处置和丢弃。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相关物种。目前共有四批共41种:第一批16个,2003年1月10日国发布;第二批19个,2010年1月7日发布;第三批18个,2014年8月20日发布;第四批18个,2016年12月20日发布。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增加(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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