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34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一、概念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增设。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的资格。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检查,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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