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
【第303条第3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一、概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指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增设。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组织,是指为了达成或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互相协作、配合的集体或团体。

参与,是指积极介入、参加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国(境)外,是指国外和境外。国外,是指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境外,是指中国边境(国界)以外的所有国家与地区和中国以内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境外范围包括港澳台和其他外国国家和地区。

赌博,是指拿有一种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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