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件
刘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无罪辩护成功案

(承办律师:万朝发)

一、案件概览

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5月29日被某某市纪委采取“两规”措施。2014年8月20日移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年8月23日对刘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15年2月2日某某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立案并移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处理。2015年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5日将本案转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9月22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某某某集团副总裁及某某某货柜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少收取其妻张某某为股东的某某某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拆装箱包干费2169187.6元,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2016年12月,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三、辩护词摘要

1.某某某公司与某川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价格优惠

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可以证实,某某公司与某川公司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牟利事实期间内,也有其他公司的拆装箱包干费等于或抵于某某公司给予某川公司的价格。也就是说,某某公司并没有给予某川公司以特别的优惠价格,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非法牟利;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也进一步证实了上述事实的存在。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为其妻张某某非法牟利证据不足

书证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刘某之妻张某某在某川公司只占10%的股份;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只占公司10%的股份,与某某公司的业务一直由其亲自办理,张某某并没有参与与某某公司的业务,也不需要她参与,她只负责财务和内勤。其没有找过刘某,刘某也没有找过其就涉案业务进行过商谈,交易的价格一直就是这样,没有涨也没有跌,更没有享受过特殊的照顾,公司也一直没有分过红。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也证实,某某公司与某川公司及其他公司之间拆装箱包干费一直没有变化或抵于指导价格的原因,是要保证班列的正常运行,是某某公司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少收取其妻张某某为股东的某川公司拆装箱包干费2169187.6元,没有证据支持。

3.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少收取拆装箱包干费金额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所出示的涉案期间某某公司的拆装箱包干费标准,只是几张印在A4纸上的表格,这些表格既然作为在案证据,公诉机关就一定要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但公诉机关并不清楚这几张A4纸究竟来自何人、何处,也说不清表上所列的拆装箱包干费标准究竟来自何处。也就是说,这几张A4纸上的表格所记载的所谓价格标准,既不属于某某公司的文件,也不属于某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那么,公诉机关以这些标准计算出来的所谓非法少收取的拆装箱包干费的金额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更谈不上法律依据。因此,公诉机关也就无法就此认定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少收取其妻张某某为股东的某某某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拆装箱包干费2169187.6元,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网站地址:www.jsxblawyer.com
邮箱:wanchaofa@sina.com
微信号:wanchaofa365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苏ICP备2021000180号
版权所有:源韬刑事辩护
电话:1891594789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