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袁小勇)
一、案件概览
本案的案发缘起于一起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作为深港公司的大股东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为了深港公司经营,准备用深港公司持有的新锦园公司40%的股权融资扩大生产,但深港公司两股东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思路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则在南京某区人民法院自导自演了一场虚假诉讼,秦某某虚构了深港公司对第三人的债务,以第三人名义起诉深港公司,双方调解确认债权,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深港公司对新锦园公司的股权,规避需要深港公司另一股东同意才能处分新锦园公司40%股权的公司法规定,达到以该股权融资的目的。虚假诉讼败露后,股东间矛盾变得激烈和尖锐起来,因此另一小股东试图利用刑事法律规范打倒对手,并赢得公司控制权。
了解案发的缘由后,辩护人内心确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主观上系为了公司经营,没有挪用或侵占的故意,但主观见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内心确信还需要证据的支撑。因此,辩护人展开了详细的账目核对和统计工作,针对涉案四笔犯罪事实进行了反举证。首先,梳理统计出徐某和深港公司所有往来,制作往来明细表,让侦查机关断章取义认定事实的片面性一眼显现,同时收集提交深港公司贷款和徐某为深港公司担保的书证,犯罪嫌疑人涉嫌挪用30万元和90万元的犯罪事实立即不攻自破。其次,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的协助下,收集整理了深港公司大量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通知、股东之间的往来信函等,证实了深港公司权利机构股东会对于添置经营用车、共同投资扩大生产等方面的决定,以及深港公司做账不规范、存在瑕疵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论述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主客观上的表现均不构成犯罪。并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有利的基础上,乘胜追击,制作提交补充辩护意见,进一步扩大战果,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终为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全案不起诉的完美结果。
二、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系南京深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总经理和大股东。2012年3月29日,深港公司另一股东张某某以深港公司名义举报犯罪嫌疑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立案侦查。2013年5月30日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侦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120万元、职务侵占150.7万元向某某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3年8月,某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对秦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词摘要
1.秦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和证据不足
深港公司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接不清晰,导致部分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之间事实和因果关系不明确,但作为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主观上均不具有将本单位资金挪作归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使用的故意,故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事实不充分,证据不充足。
2.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职务侵占的事实不能成立
首先,秦某某没有侵占的故意。此款系深港公司向新锦园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是深港公司,因此汇付时必须以深港公司名义向新锦园公司汇付,进账单据看不出是哪个股东汇付的资金,也没有任何人向财务人员说明过权利人,因此财务人员想当然地先挂账在法定代表人名下应属正常情况;其次,2011年2月8日股东张某某书面要求查询公司章程、施工合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公司2月15日书面告知同意查询,张某某遂于3月5日查询了上述所有资料。在上述查询过程中,张某某也未对涉案款项记账错误提出异议。因忙于工程建设,秦某某也未发现记账错误。之后股权变更后的股东张某某找到财务人员陈述异议,财务人员向秦某某反映情况,秦某某也当即表示让财务人员查账,根据查账结果调整账簿;第三,因凭证不清晰,财务管理不完善,公司领导人也忙于工程事务、筹措资金等因素,导致记账出现部分错误,并且一段时间内多方均未发现,这都是管理和财务工作的疏漏,完全没有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故意。涉案款项的错误记账实际上是侵害了股东权益,而非公司财物,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