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奎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曾在江苏省公安厅工作多年。刘绍奎律师曾获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首届“十佳刑事辩护案件辩护人”称号;撰写的十余篇法学论文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对律师诚信执业带来的挑战及对策》一文,曾获江苏省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论文优秀奖、南京市法治南京建设优秀征文三等奖;专著《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与精细化》(34万余字)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18年12月出版,该专著获2018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二等奖,并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民主与法制网、法律图书馆官网等诸多媒体推荐。
刘绍奎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具有专长,大量案件经辩护后,当事人的部分罪名被取消或不同程度地被减轻、从轻处罚。承办的部分刑事案件如下:
1、原南京市某房产局局长(正处级)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案,本案被评为南京市年度十大反贪案件,《扬子晚报》等媒体对本案曾予以详细报道。经辩护后,贪污罪、单位受贿罪被认定不能成立。
2、原南京市某化工商贸城项目(时为中国最大的化工交易平台)董事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罪案,《瞭望东方周刊》等媒体对本案曾予以详细报道。经辩护后,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被认定不能成立,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3、原淮安市某局副局长(副处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经辩护后,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认定不能成立,被告人对量刑结果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本案被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评为首届“十佳刑事辩护案件”,并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编辑的律师年鉴。
4、原徐州市某局副局长(副处级)受贿罪案,《现代快报》、《江南时报》等媒体对本案曾予以详细报道。
5、原南通市某房产公司董事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案。经辩护后,贪污罪被认定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被认定为未遂。本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第64期。
6、南通市李某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本案涉案数额4亿余元,时为新中国以来江苏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案。经辩护后,本案当事人作为第二被告,刑罚远低于第一、第三、第四被告。
7、南京市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经辩护后,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8、原江苏省某局局长(正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案件,该案为十八大以后江苏省首位被查处的无党派副厅级干部,《现代快报》(整版)、凤凰网、澎湃新闻等对本案进行详细报道,被告人未上诉。
9、南京某公司董事长集资诈骗罪案件,该案涉及金额4亿余元,众多媒体曾对本案进行详细报道。
10、南京某农业局部门领导受贿罪,该案经辩护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11、南京熊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本案被告人最初被以集资诈骗罪立案并移审查起诉,经辩护后将罪名更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现代快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详细报道。
12、某央企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本系列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涉及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件,涉及诈骗金额2000余万元。经辩护,被告人在开庭后审理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判处缓刑。
13、南京市某广播电视集团副台长(副厅级)贪污、受贿罪案件,多家媒体对本案予以报道。该案数罪并罚,一审判决的总刑期为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
14、江苏某绳缆公司(该公司曾主导制定绳缆国家标准)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该案经辩护后,法院当庭判决无罪。
15、江苏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构成操纵证券罪,经辩护后侦查机关予以撤销案件;
16、某美籍华人杨某涉及构成伪造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该案前后历经八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最终被公诉机关不予起诉。
万朝发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经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级检察官。现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万朝发律师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的过程中,独立承办了江苏省范围内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故意杀人、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数百件。参与全省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讨论和研究近千件。二十年的军旅生涯,造就了万朝发律师果敢刚毅、成熟稳重、坚韧不拔的军人气概;十多年的检察官历程,培养了万朝发律师公平正义、谨慎细致、勤于思考的工作作风。万朝发律师愿用良好的法律和道德素养,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资源,竭诚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万朝发律师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履职期间,独立承办了数百件大案、要案,代表性的案件有:
1、江苏省南京市某县某局局长骆某某受贿案
2、江苏省泰州市某区某街道办副主任仲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3、江苏省宿迁市某局局长赵某某受贿案
4、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某镇党委书记的杨某某贪污、受贿案
5、江苏省宿迁市某局副局长丁某某受贿案
6、江苏省泰州市金某某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7、江苏省江阴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茆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8、江苏省无锡市姚某某、岑某某等八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
9、江苏省无锡市朱某某、金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枪支案。
10、江苏省连云港市刘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故意杀人、抢劫、聚众斗殴案。
袁小勇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合伙人、决策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获2014~2015年度江苏省“省直优秀律师”称号。 江苏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
袁小勇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其他刑事法律专业服务,执业十余年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的辩护,其中有涉案重大、影响广泛的职务犯罪,也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案件。参与辩护的众多案件当事人被不起诉,被取保候审期满后未移送起诉,或被从轻、减轻处罚,被判处缓刑等。辩护工作中,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利益,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也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司法机关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有理、有据、有节的发表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袁律师还为十余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尽职勤勉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主要业绩
一、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1、江苏省某局原局长陈某受贿案,被从轻处罚;
2、扬州胡某涉嫌贪污案,检察院撤销案件;
3、盐城某市某棉麻公司原副总柏某贪污案,被减轻处罚;
4、南京某集团公司会计赵某涉嫌贪污案,改变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并被判处缓刑;
5、连云港市某公司原总经理商某贪污案,贪污数额200余万,被减轻处罚并被判处缓刑;
6、南京市某区拆迁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涉嫌贪污、滥用职权案,被从轻处罚;
7、淮安市某区纪委曹某受贿案,被减轻处罚;
8、南京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邹某滥用职权案,二审改判缓刑。
二、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
1、南京某公司总经理秦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被决定不起诉;
2、南京某通信集团芮某贪污案,改变罪名为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并被判处缓刑;
3、南京某航运公司曹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4、苏宁集团邵某职务侵占案;
5、南京某大型企业厂长、会计张某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案;
6、南京某集团孙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7、南京市江宁区某公司员工韩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8、广东某电器公司江苏省办事处经理涉嫌职务侵占案。
三、经济和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1、南京7·28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2、上海某学院周某敲诈勒索案,被决定不起诉;
3、南京某公司负责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判处缓刑;
4、南京顾某涉嫌诈骗案,被取保候审,未移送起诉;
5、南京“钱宝”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取保候审;
6、南京“蛙宝”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取保候审;
7、南京张某涉嫌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四、其他犯罪:
1、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聚众淫乱案;
2、南京孙某故意杀人案,被减轻处罚;
3、南京何某涉嫌强奸案,被取保候审,未移送起诉;
4、南京谷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取保候审,未移送起诉;
5、南京吴某贩卖毒品案(K粉10公斤),被减轻处罚;
6、南京某公司负责人江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判处缓刑;
7、泰州唐某故意杀人和抢劫案,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8、南京孙某容留吸毒案,被判处缓刑;
9、南京孙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被取保候审;
10、南京袁某出售出入境证据案,被减轻处罚;
11、南京罗某涉嫌抢劫案,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