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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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大麻油
(三可卡因
(四吗啡
(五度冷丁(杜冷丁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
(八罂粟壳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大麻油
(三可卡因
(四吗啡
(五度冷丁(杜冷丁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
(八罂粟壳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
(三乙醚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