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2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 年 4 2 日公布,自 2013 年 4 4 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0一三年 八月七日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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