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